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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徵船舶入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入港之應徵船舶,載有人員或物資時,徵用機關應確實掌握船舶到港
時間,並密洽港口檢查機關,預先派定人員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迅速查
驗。
二、徵用船舶載運軍品或公物,經使用單位查驗或卸載發現艙單不符時,
由應徵船舶船長當場具結證明,除將所運軍品或公物交予目的地外,
並依規定於一週內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