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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徵船舶出港在預定開航前四小時,由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
部) 填發開航命令,通知港口檢查機關檢查,並向港務局及引水人辦事處
申派工作船舶及引水人員引領出港。
交陸軍使用之應徵船舶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或使用單位決定發航時間,通
知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填發開航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