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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徵船舶到港前,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應儘速分別將到
港時間以電話聯絡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劃定船席,必要時協調港務局劃定船
席,並向港務局及引水人辦事處申派工作船舶與引水人員引領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