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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應徵船舶,係指應徵擔任軍運及與海軍艦艇共同編隊之船舶。
所稱一般船舶,係指航行往返臺澎及金馬地區之輪船、機帆船、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