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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核准航行往返臺澎與金馬地區之船舶,於發航前應由港口檢查機關擬具
電報稿送交國防部地區通信指揮部發送金門、馬祖、東引、烏坵駐該地最
高軍事機關。其進出港應辦手續,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國際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