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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艦船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或因遇難避難救助,或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必
須立時醫治時,得依左列規定申請緊急進出港口:
一、艦艇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並可由其海上資深官或其
隸屬之上級單位轉向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申請;如情況特殊
時,得逕向港口管制單位為之。
二、有電訊設備之漁船,得由漁會向港口管制單位申請。
三、無線電發生故障之艦船,可按照規定之視覺信號,向港口信號台作緊
急申請,待入港後,仍應補辦申請手續。
四、無電訊設備之小型船舶、筏及舢舨等,得比照前款之規定申請之。
五、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外,船舶得報請商港管理機關代向港口管制單
位申請。申請方式得以電話行之,由雙方紀錄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