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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損害港防設備之賠償,其賠償價款由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審查
核定,由賠償者逕向各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賠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