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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艦船違反本辦法規定,初步調查事宜,由該管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
部會同商港管理機關及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派員共同組設之小組辦理,
並由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