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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基隆港八尺門水道情形特殊,其管制規定如左:
一、基隆港口管制單位所屬之八尺門管制站,直接受命於港口管制單位,
對該水道行管制指揮之權責。
二、該水道管制信號懸於八尺門管制站。
三、日間進出該水道之船舶,其信號規定如左:
(一) 許可進入之信號為一個黑球,下加黃旗一面,成一垂直線 (-- (黑
) -- (黃) --)。
(二) 許可外出之信號為一個黑球 (-- (黑) --)。
(三) 該水道關閉信號為一個紅球 (-- (紅) --)。
(四) 安全檢查信號為一面黃旗 (-- (黃) --)。
四、夜間進出該水道之船舶,其信號規定如左:
(一) 許可進入之信號為上黃燈下綠燈成一垂直線 (-- (黃) -- (綠) --
)。
(二) 許可外出之信號為一個綠燈 (-- (綠) --)。
(三) 該水道關閉信號為一個紅燈 (-- (紅) --)。
(四) 安全檢查信號為一個黃燈 (-- (黃) --)。
五、進出該水道之船隻,應就視界之能見距離,以視覺信號儘早與管制站
取得聯絡,所用簡碼由基隆港口管制單位制定換用之,氣候惡劣視界
短促時,得以聲號或強光行之。
六、港口管制單位與當地港警 (警察) 單位檢查站應密切聯絡,相互通報
,未經檢查之船舶禁止進出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