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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變-指颱風、地震、洪水等之重大天然災害及戰時破壞。
二、事故-指鐵路、公路行車重大事故。
三、鐵路公路運送-指公營、民營鐵路及公路之客貨運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