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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用廣播電台裝設完成,報經國防部查驗合格者,准先試播,在試播期間
頻率及音質,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時,即由國防部發給登記證,並送經
本地區之電信監察機構登記備查後,始准播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