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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軍用廣播電台合於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國防部並
另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獎勵。如有違反本辦法時,國防部得按情節輕
重核予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電台主管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