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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妨害軍機、危害治安及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
息、歌曲、戲劇及文詞。
二、擾亂或妨害合法電台之電訊及廣播。
三、播送商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