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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軍用廣播電台停播或停辦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因故停播若干時日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如逾核准停播期仍不復播
時,國防部得視情節繳銷其廣播登記證。
二、如擬停辦者,應先報國防部查核,奉准後須繳銷廣播登記證,拆除機
件、天線等,並將所用頻率、呼號專案隨附頻率指配聲請單一式三份
,報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