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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軍用廣播電台發射機電功率依左列規定:
一、調幅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五百瓦特。
二、調頻廣播無線電台不得低於一百瓦特。
前項電台發射電功率,國防部因事實需要得命令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