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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軍用廣播電台所需頻率、呼號應於申請設台之同時專案申請,並隨附頻率
指配聲請單 (如附表) 一式三份,由國防部核配,非經核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