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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軍用廣播電台使用之頻率、呼號,由通信電子局依照「無線電頻率、呼號
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與設置地點之實際工程技術條件指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