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用廣播電台登記證之有效時間為二年,期滿如需繼續辦理者,應於一個
月前申請國防部換發新證。各軍用廣播電台於領得登記證後,在有效時期
內,如其中登記事項有異動,應報請更正登記,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