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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車輛報廢繳回除帳,其行車執照及號牌處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奉准後送,行車執照及號牌應隨車繳接收單位。
二、接收單位應將接收之行車執照及號牌隨同接收憑單送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註銷。
使用民用號牌者,應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