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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採購單位辦理勞務採購應適用本辦法者,國防部得自行或委任採購單位公告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前項最低比例,為個案得標廠商實際履約提供人數之百分之二十;採購單位無法以最低比例辦理採購時,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個案敘明理由,簽報採購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採購單位另訂比例,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計算人數時,以整數為計算基準,未達整數部分予以進位。
採購單位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時,將計罰契約金額一定比率之違約金,計罰方式以每人、每日計算契約價金千分之一,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達違約金上限時,採購單位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前項履約期間,除下列情形外,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一、訂有開始履約日者,自該日起算。
二、因採購單位通知全面暫停履約之期間,不予計入。
三、一定期間內履約而日期未預先確定,依採購單位通知再行履約者,依實際履約日數計算。
採購單位公告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