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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採購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有關之勞務採購,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營區安全:為維護營地、倉庫、營堡、醫院、試驗場地、營站、兵工廠、空軍基地及飛行場等駐紮部隊之軍事設施或部隊駐地整體安全,所為警戒、保(監)護之一切手段。
二、武器裝備研製維修:從事武器、裝備與相關系統及其製程、檢驗、包裝、運輸、屯儲、使用、報廢所生副產品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工作或業務。
三、軍品運輸:使用運輸工具將軍品從起點運送至終點之過程。
四、其他軍事安全:前三款以外,為防止諜報、觀測、顛覆、陰謀破壞、困擾或奇襲所為之一切措施。
前項勞務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由採購單位依個案報請國防部核定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