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義務役之軍職人員,除經國防部同意外,應辦理調任。志願役之軍職人員,除自願調任其他軍事機關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滿法定服現役最少年限,未達各階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不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退伍者,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之疏退獎勵金。
二、服滿法定服現役最少年限,未達各階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資格,自願隨同移轉民間機構,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退伍者,由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協議僱用後,不發疏退獎勵金。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餘人員,由主辦機關辦理調任其他軍事機關,或納入委託經營機構編制調整後員額;納編人員於納編期間,應配合民間機構辦理受委託業務,薪給待遇由民間機構支給;於納編期間退伍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但不加發疏退獎勵金。
前項第一款所稱俸給總額,包括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領取疏退獎勵金人員,如於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職機關追繳扣除退伍月數之疏退獎勵金。
前項所稱退伍月數,指自命令退伍生效日,距再任有給公職日之月數;不足月者,依足月數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退伍移轉民間機構者,其原軍職服務年資特別休假日數,應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