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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命令辦理採購之必要。
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三、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四、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
五、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六、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戰爭採購」字樣。
七、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之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