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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品依國家國防工業實際發展狀況,與管制軍品輸出之需要,區分為左列
三級: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
三、丙級:軍民適用之一般性軍品。
軍品等級及外銷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