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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衛星工廠,指具備有生產軍事武器裝備所需零附件及總成之能
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
衛星工廠之任務,以其支援軍品生產項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