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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廠商就其研究試製成功之軍品後續供國防部或其所屬各單位使用者,得依
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費:
一、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者,依各該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
二、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規則之規定者,依該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之規定者,依該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