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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廠商交貨規格,較合約所訂規格要求標準為優,如對使用效能無不良影響
者,應視同合格予以驗收。
廠商交貨規格與合約所訂規格雖有差異,經鑑定係由於原訂規格之差誤,
而非製造上之缺點,且能達到原計效能標準,經報由權責機關核准者,應
予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