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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軍品採購於廠商交貨後,交貨驗收單位,應於七日內進行驗收作業。
交貨驗收單位辦理驗收時,應會同有關人員,查驗貨品品質、數量、交貨
時間、地點,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作為收貨付款或辦理索賠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