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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軍執行支援任務時,應先行調派人員攜帶所需工具器材油料赴災區應用
,其損失與消耗,均於事後呈報國防部與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協商解
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