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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用不動產之管理,以統一管制、分別管理為原則,區分為政策策訂、指
揮調配、地區管理、使用保管四個階層,並作計量與計值工作,俾達成經
濟有效之目的。其管理機構體系及權責劃分,另於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內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