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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軍用不動產,因特殊情形尚未完成權利移轉登記者,應蒐集憑證完成登記
。其確難取得憑證者,得與原業主協議辦理,以維權益。在未辦理產權登
記前,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免稅或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