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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軍用不動產,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對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之使用,應注
意防火、防風、防震、避雷等設備,遇有災害、毀損,應即時按照國軍營
產災害善後處理作業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