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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5 條
觀測時間視距離長短調整,通常距離在十五公里以下之觀測時間宜在兩小
時以內,距離在十五公里以上之觀測時間宜在二至四小時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