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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有關處理時效之基本資料,由各基層單位填註廢品處理管制卡 (如附件二
十一) 與鑑定表同時呈報處理執行單位,並由處理執行單位繼續填註,於
決標簽約後,與報送處理情形報告表同時呈報國防部,由後勤參謀次長室
繼續審查、填註、整理、彙計點數,於每年度終了時簽報建議獎懲。
處理管制卡填報程序如附圖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