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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前條各項收入款,依左列規定解繳當地聯勤財勤單位:
一、標售廢品所得價款由繳納人 (即承購廢品人) 於簽訂合約後,依據辦
理標售物資單位 (以下簡稱標售單位) 所填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如附
件十六) 逕行解繳,標售單位不得經收。
二、沒收之押標金,由標售單位填報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三、違約金照標售單位之書面通知及歲入預算收入憑單由繳納人逕行解繳

四、工本費由標售單位於開標後七日內列帳轉解。
前項各款報繳解款時,均送繳各地區聯勤財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