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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標售單位應依本章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之罰則訂定於投標章程及合約中
,如為沒收押標金或科處違約金等之決定時,標售單位應以正式書面通知
適時送達得標商,並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及層報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