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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得標商對軍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佣金或作其他同樣利益之餽贈,否則賠
償軍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徒刑確
定者,永久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