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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稱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包括種類如左:
一、飛機及器材。
二、船艦及器材。
三、車輛及器材 (包括一般用及作戰用) 。
四、通信器材。
五、機具及器材。
六、電氣器材。
七、工程設備及建築器材。
八、醫療及衛生器材。
九、理化器材 (包括照測器材) 。
十、被服裝具 (包括陣營具) 。
十一、廢損軍械。
十二、工業原料及成品 (包括液體燃料) 。
十三、各種五金工具。
十四、各類補給品之包裝器材。
十五、電腦器材。
十六、其他有關軍用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