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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標售機關因標售物資印發投標人之各項標單文件,得酌宜收取工本費,其
金額依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於投標章程內規定之。
各單位對廢品處理各項資料於預備會議前應視同密件文書處理,並於公告
招標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