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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得標人依規定繳付價款後,由標售機構憑財勤單位之收款憑證,換發提貨
證 (如附件十五) 通知得標人應自行依照合約內規定期限提運清楚。
公告底價函件投標程序如附圖九。
標售物資,簽約繳款提貨報結程序如附圖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