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經鑑定需行銷毀之物資,憑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執行處理 (大宗需行銷
毀之物資,需先呈奉國防部核准) ,執行單位依令執行後,填造銷燬軍品
處理執行報告表 (如附件七) 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備案,並
應先報審計機關核備後方可執行。
金屬品類物資,非因情形特殊並呈報國防部核准者外,不得銷毀,其程序
如附圖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