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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經核准讓與物資,由各總司令部依國防部之核准命令,准照本辦法第二十
六條之規定,填造讓與物資飭撥交換憑單 (格式同附件四) 分別辦理交接
(程序如附圖七) ,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