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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 (以下簡稱各總司令部) 、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
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及所屬各
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