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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所有待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經申請鑑定預審及核准
後再行處理。
前項申請及鑑定每月辦理一次。但必要時,總司令得酌宜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