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接收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接收後,應隨即施行檢
查整理分類編號登帳卡繫貼標籤 (如附件一) ,並參照軍種補給手冊規定
妥行保管,對於接收之廢品,應即研究其利用價值,適時向上級建議,以
使物盡其用,用得其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