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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漂流物經鑑定有危險性質者,應轉請有關技術單位就地處理,如必需後送
,應按危險品儲存、包裝、運輸等有關規定辦理,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