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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漂流物經鑑定有軍事情報價值或為軍用品,由負責鑑定之單位,按指揮系
統層報所屬總司令部處理,並副呈國防部核備或分轉各軍種有關單位,以
強化情報運用之特效。各總司令部限於人力、技術或設備無法處理者,轉
報國防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