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標售漂流物所得之價款,除支付處理費用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十分之五作為出力人員獎金,十分之五由
各總司令部支配使用。
二、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一百萬元仍依前款規定分配,其超過一百萬元
部分以十分之五報繳國庫,十分之一作為出力人員獎金,十分之四由
各總司令部支配使用。
標售漂流物所得價款,如不足支付處理費用時,由各總司令部在歷次標售
漂流物留用價款內自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