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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部隊得利用地形、景物及相關設施,在預設情境進行下列訓練:
一、信心訓練。
二、膽識訓練。
三、忍耐力訓練。
四、意志力訓練。
五、抗壓訓練。
六、急難訓練。
七、綜合訓練。
八、其他必要訓練。
前項訓練應按既定之科目、進度、方式等施作,並注意學員身體狀況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