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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為限:
一、學(術)科成績不及格,未達應退學或輔導轉學情形者。
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
前項降班學生依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修業。
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軍費學生,修畢四學年課程,於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得延長修業一次,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學年。
自費學生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得延長修業二次,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學年。
第一項降班及第三項、第四項延長修業之條件,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